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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
劳动关系协调师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8-10  点击:6909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内容】
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相关工作。
【培训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等。
2.操作技能部分: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培训方式】
集中授课,循环开班。集中授课为连续3天课堂教学,另外可根据需要安排2天复习串讲。
【鉴定考试】
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考试与鉴定评审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具体考试时间按照省厅统一安排时间为准。
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一、二级适用,撰写论文并答辩)三个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分别达60分为合格。采取闭卷笔试、模拟操作等考核方式进行。
【证书效用】
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培训班,经结业考试合格,可获得由省人社厅颁发的《职业培训证书》,并作为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时培训经历的有效凭证。
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授权人社保障部门,对劳动者职业资格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权威认证,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及取得工资报酬的有效凭证。
【政策待遇】
凡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规定,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月。
【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报名程序】
1、咨询报名:(1)按要求填写报名表;(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小二寸蓝底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学历证书复印件1张,学信网学历电子备案表1张。
2、资格审批:将学员报名资料送省人社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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